桂林航天工业学院科研经费报销相关规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11日       点击数:

桂林航天工业学院科研经费销相关规定

报账流程

按开支内容分类粘贴票据、填制单据封面→经费审批人、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字→会计审核制证→复核→出纳付款(转卡、国库集中支付、网上银行转账、支付现金)。

二、报账须知

1、报销各项费用必须提供真实、合法的发票或收据。发票必须具有税务机关的发票监制章,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且在发票有效期内;收据必须有省或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各单位自制的收据不能作为报销的凭据。

2、发票或收据必须注明开票日期、客户名称、经济业务内容、填制人、数量、单价、金额等。各类经费的开支须填写真实用途,不得以任何理由假冒用途套取资金。其中“客户名称”栏填写“桂林航天工业学院”或者当事人姓名。填制凭据字迹清晰、书写规范,金额不得涂改,大小写金额要相符。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票证予以退回、更正和补充。

3、下列票证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1)伪造、作废的发票或收据;

(2)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或收据;

(3)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或涂改的发票或收据;

(4)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或收据;

(5)未按规定的项目、使用范围开具的发票或收据;

(6)其他不符合税务、财政机关规定的发票或收据。

4、外出参加会议、学习、培训、调研等经费的报销须填写出差申请单,并附主办单位通知文件或学校的审批单,按规定取得发票或收据。各类旅行社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上述活动的报销凭据。与出差相关的会务费、资料费、交通费等费用须随差旅费一并报销,否则不予报销。

5、经办人办理借款时,须凭出差申请单、合同、请示、报告、活动预算等有关凭据填写借款申请单。无相关凭据的财务处一律不予借款。借款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有关凭据注明的用途。借款人应在事项完成后尽快持合法票据到财务处办理冲账手续。

6、票据丢失的处理。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需提供原出票单位票据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并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对无法取得原出票单位的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的(如火车票、轮船票、飞机票等交通凭证),报销人应写出详细说明,由同行人或知情人签字证明,并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代作原始凭证须经院长及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7、当年的发票,应在当年报销,跨年度的发票,原则上不予报销。考虑科研工作的特殊性,科研项目(课题)费用报销时间可往前追溯一年,比如,王老师2014年5月8日×课题经费50000元已转(拨)入学校账户,那么王老师为该项目(课题)前期研究经费报销时间可追溯到2013年5月8日,在此之前的费用则不能报销。

8、各类科研经费的报销业务原则上应由学校教职工到财务处办理,学生一律不准予办理借款和报销业务。

9、科研课题支出应遵守国家关于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学校财务制度。各类科研课题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课题任务书或合同中的预算执行,不得开支与课题无关的支出。如确需更改经费预算需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财务处。

纵向课题3万元以下、横向课题5万元以下支出(指单笔支出,下同),由课题组负责人审批(按照回避原则,课题负责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经手的开支,须报上一级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批);纵向课题3—5万元、横向课题5—10万元支出,由课题组负责人审核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批;纵向课题5—10万元、横向课题10—20万元支出,由课题组负责人审核,报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纵向课题10—25万元、横向课题20—50万元支出,由课题组负责人审核,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批;纵向课题25万元以上、横向课题50万元以上支出,报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批。

各项经费开支必须由经费审批人或被授权人审核签字,其他人员签字无效。

10、购置固定资产(不含图书资料)需提供物资采购审批单、出入库单。按规定属招标采购范围的资产购置或购买劳务,须报国资处统一招标采购,采购金额超过50000元或虽达不到50000元但重要的物资购置需提供验收单。

11、购买图书资料的需到图书馆办理出入库手续。

12、除固定资产、图书资料外的物资采购(如:办公用品等)需验收人签字,其他经费开支需证明人签字。

13、学校严格控制招待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单笔支出超过1000元的须分管院领导审批。

14、因科研工作需要,开私家车进行科研相关工作须经学校审批(事前)发生的过路过桥费、汽油费等需要经科技处审核。

15、科研过程中支付的检测费、实验费需提供合同、检测、实验报告。

16、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网上银行转账支付的,需提供收款单位的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和账号。

17、单笔小于500元的开支可使用现金结算;500元--50000元的须使用公务卡或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单笔大于1000元的也可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使用公务卡结算须及时到财务处报账,至少比公务卡记账日提前10个工作日,报账时须将pos小票粘贴在发票背面。

18、单笔业务支出超过5000元的,需提前10个工作日填写《转账申请单》并交到财务处,以便于财务处申请用款额度,《转账申请单》可在财务处网页下载。

19、各类小票需根据开支内容分类粘贴在《桂林航天工业学院票据粘贴单》上,如火车票、汽车票、的士票、餐票等。票据正面朝上,粘贴要均匀整齐、牢实、长宽不超出票据粘贴单范围,从左至右,鱼鳞式地排列,分类粘贴,左边不超过虚线,便于装订,票据粘贴的面积不超过粘贴单的面积,再将各项费用支出金额分类汇总写在票据下方。《桂林航天工业学院票据粘贴单》可以到财务处会计科领取。

20、发放劳务费、酬金的需通过学院薪酬发放系统申报发放。

21、付款方式说明

(1)报销金额在500元以下的可从财务处领取现金,超过500元的通过pos机刷卡支付。

(2)学校部门之间的结算通过内部结算执行,不直接给付现金。

三、关于新差旅费管理办法

1、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桂林市所属城区及其乡镇以外地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到桂林市所属城区及其乡镇开展公务活动不视作出差。

2、要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异地调研,严格按预算控制差旅费用。

3、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桂林市所属城区及其乡镇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4、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局级及

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

(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

(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注: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包括正高级职称及职务(岗位)工资在专技五级以上(含五级)的副高级职称人员。

5、使用科研经费出差,副高以下职称人员(含副高职称人员)乘坐飞机费用(含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保险费等)高于乘坐其他交通工具费用的,需分管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的,凭飞机票参照火车票价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出差人员购买机票可直接使用公务卡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ticket.org)购买机票;也可通过各航空公司直销机构或代理机构使用公务卡或转账方式购买机票;购买人还可以在市场上购买低于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优惠票价的机票,但须提供低于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优惠票价的材料(如截图)。

6、使用私家车或租赁非营运车辆进行课题调研或开展科研相关工作的,须经过学校批准,并按学校使用私家车用于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执行。

7、 因公出差发生的订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以及赴机场、车站、码头发生的专线大巴、地铁等交通费用凭据报销,不在交通费包干范围之内。发生的退票费需由本人书面说明合理的退票理由,并经出差审批人审批后方可凭据报销。出差人员可按规定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8、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住宿费参照《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标准执行(见附件1)。

9、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标准住宿的,超标部分不予报销;无住宿费发票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10、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不报销伙食费发票。伙食补助费参照《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标准执行(见附件1)。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11、实际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住宿费发票的,需说明实际情况并报院领导批准后按规定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

12、到桂林市所属城区及其乡镇开展公务活动不发放伙食补助费。

13、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费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发票。

14、出差人员开私家车开展科研相关工作,按规定报销过路过桥费、油料费等费用后,不能再报销市内交通费;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等提供交通工具的,可报销市内交通费,并由出差人员按规定向派车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15、出差人员出差,当天不能到达目的地,且在交通工具上连续乘坐超过12个小时(含)的,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16、出差人员实际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住宿费发票的,需说明实际情况并报院领导批准后按规定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

17、工作人员到校外参加会议,凡主办单位承担食宿费用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不予报销;主办单位不承担食宿费用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开支规定报销。

18、出差人员参加会议或其它活动,凡交纳会务费的,会议或活动期间不予计发伙食补助费。

19、工作人员出差之前,须填写出差审批单。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需到学校组织部填写《桂林航天工业学院领导干部出差审批单》,其他人员到“财务处网页”下载并填写《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出差审批单》。对未经批准出差的,以及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20、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须提供出差审批单、车船票或机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丢失机票、车船票的,由本人出具书面说明,同行者或知情者签字证明,经出差审批人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销;丢失住宿费发票的,可凭住宿费发票的复印件并重新加盖原印章后按标准报销。

21、住宿费、会务费、城市间交通费等费用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需说明原因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后,方可报销。

22、参加会议所支付的会务(资料)费及参加培训的培训费须随同差旅费一同报销,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23、出国(境)的,境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境外的食宿交通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24、因不执行本办法规定而发生的差旅费自理,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将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5、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出差时间为准)。原《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桂航财〔2013〕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2、

桂林航天工业学院领导干部出差审批单

3、

《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出差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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